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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与条款

1. 所使用的条款

1.1 “条件”中的这些术语含义如下:

““公司”” Oleo(豪乐奥) International公司、Savery Hydraulics公司或T A Savery and Co Ltd集团公司旗下的任何其他公司可负责提供“产品”和/或“服务”

““合同””“公司”向“客户”出售“产品”和/或“服务”所依据的任何合同

““客户”” “公司”与之签约的个人、企业、公司或其他方

"“产品”" “公司”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设备、成套设备或材料

““国际供货合同”” 指“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26(3)条中所描述的合同

““相关数据”” 该法例第5条所指的日期

"“服务”” “公司”提供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

"提供” 是指(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下的任何供货

1.2 参考条款(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是指以下参考条款

1.3 凡这些“条件”中提述的任何条文规定亦适用于该条文规定的修订版本、重新制定的版本或相关时间内的延期版本

2. 合同条款、变化和表述

2.1 任何依据报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订单在其被“公司”接受之前对“公司”都不具有约束力

2.2 “合同”须受“条件”的约束。除第2.3款的规定外,“公司”没有授权任何代表或代理人认同与这些“条件”不一致的条款或作出与其不一致的表述或不以其为基础订立任何合约

2.3 任何与这些“条件”不一致的条款唯有在“公司”的一名董事在其书面版本上签名之后才会对“公司”有约束力。这些“条件”中的“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字眼意指除非另以书面形式同意并由“公司”的一名董事签名

2.4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这些“条件”将取代“客户”在其订单中或在签约前谈判中规定或所指的任何条款与条件

2.5 “公司”的目录、样本、价目单或其他广告材料中所包含的任何图表、重量、尺寸、温度、容量、描述或规格仅仅是为了呈现“产品”和/或“服务”的总体状况,并不构成合同的表述或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

2.6 在“公司”尚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订单的情形下,只要“客户”已事先得到关于这些条件的通知,则这些“条件”也适用于“合同”

2.7 “公司”保留修改其员工在任何时候产生的文书和打字错误的权利

2.8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合同”中不包括“产品”的安装

2.9 如果“合同”是一份“国际供货合同”,这将被视为在“合同”日期采用了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任何明示“合同条款”之间有任何歧异,以后者为准。“公司”并没有义务必须要为“客户”发送“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32(3)条中规定的通知

3. 规格和资讯

3.1 公司若按照“客户”或代表“客户”的任何第三方指定的规范、说明或设计要求提供“产品”或履行“服务”,则

3.1.1 该规范、说明或设计要求的适宜性和准确性将由“客户”负责,

3.1.2 “客户”须就任何专利、外观设计权、注册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由于实际的或所指控的侵权行为而在任何国家产生的损失、损害或成本对“公司”做出赔偿,

3.1.3 “客户”须就“产品”规范或设计要求所涉“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或“1994年通用产品安全条例”或“产品”使用国的任何类似法例之责任而在任何国家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成本对“公司”做出赔偿。

3.2 “公司”保留可以更改客户指定的“产品”或“服务”规范以符合适用安全立法及其他法定要求的权利。如果所提供的“产品”或所履行的“服务”须满足“客户”的规范,“公司”保留在不对“产品”质量或性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更改客户指定的“产品”或“服务”规范的权利

4. 价格

4.1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报价皆属临时性质,可随时以任何理由做出改变

4.2 收取的价格针对的是当前时间发送的“产品”或当前时间完成的“服务”。“公司”可随时修改价格以反映“公司”对其以下方面成本的评审结果:商品或原料的采购成本、制造成本、“产品”和/或“服务”的加工或供应成本。“公司”亦可随时提高价格以反映“客户”提供的任何规范、说明或设计要求中的错误或不足或反映“公司”应“客户”要求所进行的任何修改。

4.3 所有的报价都不包含增值税,与“产品”和/或“服务”有关的任何及所有的关税及政府征收的其他税种皆由“客户”额外支付。

5. 付款

5.1 就这些“条件”而言,“相关日期”意指以下四个日期:(a) “客户”前来“公司”所在地领取货物的日期;(b) “公司”运出客户所订购货物的日期;(c) “客户”违背第6.1款所规定合同义务的日期(以较早发生的日期为准);(d)(针对“服务”)履行“服务”或“服务”之一部分的日期。

5.2 除非“公司”另有规定并根据第5.3款,“客户”须在“相关日期”发生后一个月的月底之前全额现金付款。

5.3 若属“国际供货合同”,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客户”须以英镑全额支付订单净现金款额。

5.4 付款时间是“合同”的本质。

5.5 在不影响“公司”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对于逾期付款账户,公司将按巴克莱银行不时公布的基准利率外加4%的标准,收取利息。就7.2款和第10条而言,“产品”和/或“服务”的全部购买价格包括本条款下的任何应付利息。

5.6 如果到期不付款,“公司”有权要求支付所有未偿还余额(无论是否到期)和/或取消所有未完成的订单,这么做不影响第

5.7 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客户”无权拒绝支付任何发票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应付款额或向“公司”提出索赔或产生纠纷。

5.8 “公司”若有理由相信“客户”不会按此第5条付款,则有权停止履行其义务,这么做不会影响其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6. 交付产品或履行服务

6.1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

6.1.1 如果“公司”同意交付地点为“客户”公司所在地或“客户”指定的其他地点,“客户”应在离其运营地或相关场地最近的一个方便的卸货点接收货物交付。若有重量、宽度、高度或卸载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客户”应及时通知“公司”。“公司”拥有卸货点的独家决定权。“客户”应在“产品”交付准备就绪后的七天内为“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交付指示并批准交付;卸货风险与成本完全由“客户”承担。

6.1.2 如果“公司”同意交付地点为“客户”公司所在地,“客户”须在收到“公司”的交付准备就绪通知后的14天内接收交付。

6.1.3 根据“国际供货合同”提供的所有“产品”或“服务”皆以工厂交货形式送出,因此“客户”除须支付“产品”或“服务”价格外,还须做出运输、保险、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支付安排;如果“公司”同意作为“客户”代理人为其安排运输和保险,“客户”应偿付“公司”的全部费用,这里规定的关于“产品”与“服务”价格付款的所有适用条款也适用于这类其他费用的支付。

6.2 “公司”会努力在任何商定的日期或商定的期限内交付“产品”或完成“服务”,但这些日期或期限只是秉着良好的信誉给出的估计日期,如果未能在预计日期或期限内交付“产品”或完成“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交付时间不是“合同”的本质,并将受是否及时收到最终交付指示的条件所限。

6.3 如果由于任何“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其不能及时交付“产品”或完成“服务”,“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或暂停客户的订单,“公司”不应由此而就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情况不应损害“公司”在已经交付的“产品”或已经完成的“服务”方面享有的权利。

6.4 “公司”会尽力满足“客户”提出的延迟交付的合理要求,但并没有义务必须这么做。如果延迟交付并不是“公司”的过错,“客户”应支付由于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与仓储和运输有关的合理费用。

7. 取消或延期

7.1 如果“客户”逾期不付款或与其债权人进行任何债务和解及债务安排或面临清盘令或已接受破产管理人的清算安排或已通过清盘决议或法院已发出清盘命令或“客户”违反这里规定的任何“条件”,“公司”可以推迟交付“产品”或推迟履行“服务”或认为“合同”已经终止。

7.2 第7.1款不影响“公司”收取“产品”和/或“服务”的全部购买价格的权利,也不影响其对终止合同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

7.3 唯有“公司”才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取消订单要求。唯有在“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取消订单并由“公司”的一名董事签名之后,才会对“公司”有约束力。“客户”应向“公司”支付“公司”截止取消日已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并赔偿其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损害。

8. 损坏、损失或短缺

8.1 “客户”收到物品后应仔细检查,若发现任何损坏或短缺应立即通知“公司”及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客户”须在收到物品的三天(国际供货合同则为14天)之内或(若属于全部损失)在收到发票或其他发货通知的14天之内(若是国际供货合同则应在运输船舶到达后或获得船舶全损报告后的14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确认损坏、损失或短缺。“公司”对由于这种损坏、损失或短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应在所要求的14天期限内授权允许“公司”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检查所损坏的货物。“公司”的责任(若有)将仅限于更换或维修(由其酌情决定)这些“产品”,但“客户”承认,若货物是以工厂交货形式送出则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坏风险和所有成本索赔及费用须由“客户”承担。

9. 有缺陷的产品或服务 - 责任限制

9.1 除“条件”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对于所提供“产品”的任何缺陷或故障的责任将仅限于更换或(由其酌情决定)维修这些有缺陷的“产品”或纠正其缺陷或支付有缺陷“产品”的更换或维修或纠正其缺陷所产生的费用,前提是缺陷或故障是由于不正确的设计、工艺、零件或材料造成的,若是服务故障则“公司”应向“客户”提供替代“产品”。

9.2 “公司”对由于“客户”因构成“合同”的表述或作为其一部分的重量、尺寸、容量、性能或其他描述或信息不正确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与不正确描述或不正确信息有关的“产品”和/或“服务”的价格。

9.3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公司”对“客户”承担的责任将仅限于第9.1和9.2款中的事宜,前提是“客户”必须尽早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将缺陷或故障通知“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客户”须在“产品”交付后或“服务”履行后的12个月之内向“公司”发出缺陷通知并且授权允许“公司”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检查其缺陷或故障状况或(若是“国际供货合同”则由“公司”斟酌决定是否)将货物返回到“公司”。

9.4 除“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对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利润损失)或“客户”由于以上第

9.6 除“合同”中根据“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12条或“1982年商品供应和服务法”第2条所隐含的条款外,所有的条件、保证和其他明示或默示的、法定的或非法定的条款均明确排除在外,除非这些条款已包含在“条件”之中或“公司”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若法律规定如果不将(或意图不将)某条款包含在“合同”之内则属非法,则本条款不适用于该条款。

9.7 根据“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第2(1)款,由于“公司”供货疏忽(或与之相关的疏忽)或由于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失责或由于其设计或制造或在其履行“服务”期间或因其制备或提供的任何信息或建议而对“客户”造成任何损害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公司”不承担责任。

10. 保留所有权

以下规定适用于与“货品”有关的所有合同,“货品”是指“公司”根据“合同”同意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合同”的解除并不妨碍或限制或取消本款赋予“公司”的权利。

10.1 “货品”交付后,“客户”只是作为“公司”货品的保管人予以保管,在“客户”全额支付所有的已提供“产品”和“服务”价格之前(无论是否根据“合同”提供),“货品”依然是“公司”的财产。在“客户”全额付款之前,“公司”有权收回“货品”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为了能够行使这一权利,“客户”值此授予“公司”的员工和代理人以合适的交通工具进入“客户”所在地及任何其他存放“货品”之地取走“货品”的通行权。

10.2 “公司”值此授予“客户”允许其将“货品”纳入任何其他产品的许可,但该许可并不意味着“货品”适合被纳入其他产品使用。

10.3 “客户”值此授权同意出售“货品”和任何包含了“货品”的产品,前提是“客户”须将这里的第10.1款和第10.2款内容通知其客户。“客户”作为“公司”的受托保管人从事这种销售,一旦收到出售所得款项后(无论此第5条规定的付款日到期与否)须立即将所出售“货品”的全部购买价(减去已支付部分)汇款至“公司”,汇款之前“客户”是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和代理人保管这笔款项的。

10.4 “客户”自接管“货品”的风险之日起须为其获得适当的保险。若“货品”在其依然是“公司”财产的期间内发生丢失或损坏,“客户”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须立即将丢失或损坏货品的全部购买价(减去已支付部分)汇款至“公司”,汇款之前“客户”是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和代理人保管这笔款项的。为了避免歧义,本款规定并不影响此第5条项下的“客户”义务。

10.5 “公司”可在向“客户”发出通知后,随时终止根据第10.2款和第10.3款授予的许可。

11. 货品及客户货品的风险

11.1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协议(除国际供货合同外),“货品”的风险将于“相关日期”或于“货品”发运准备就绪之日(若交付日期已根据“客户”要求推迟)传递给“客户”。

11.2 任何属于“客户”的但却遗留在“公司”的物品若发生任何丢失或损坏,“公司”不予负责。无论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是否归因于“公司”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失责,这一规定都将是适用的,“客户”应为其获得适当的保险。

12. 图纸和设计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所有的图纸和设计连同其知识产权都将是“公司”的财产并仍然归属于“公司”。

13. 一般条款

13.1 这些“条件”和“合同”受英格兰法律管辖,若有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服从英格兰法庭的裁决。

13.2 这些“条件”的标题仅是为了参考方便。不影响标题下的正文的含义或解释

13.3 若无论因何原因导致“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或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13.4 “客户”不应将“公司”不严格执行这些“条件”视作其放弃这些“条件”。